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解读

时间:2020-08-24 18:35:31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解读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高唐县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执行全省统一标准,缴费档次分为100 元、300 元、500 元、600元、8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2500 元、3000元、4000 元、5000 元等12 个档次。其中,100 元档次是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政府代缴费标准;除100 元档次外,居民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

  (三)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总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四)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及其他各项补贴、补助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全额支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标准全额负担。鼓励中青年居民连续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费1年,增加1元的基础养老金,增发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2.缴费补贴。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实行多缴多补的政府补贴政策,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缴费即补。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允许按规定补缴,但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个人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档次增加个人缴费。

  (五)养老金待遇

  1.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年满60周岁、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并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居民,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从参保登记次月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2.享受养老金待遇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5元。根据国家、省、市规定,适时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居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终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年满60周岁的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在30天内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700元。

  (六)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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