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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滕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2015年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以及保险关系转移进行了调整。
意见对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等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针对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档次为100元和300元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档次为50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60元。重度残疾人及计生家庭户缴费补贴标准不变。
在养老金待遇方面,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提高至8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到属地人社所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
意见还对保险关系转移进行了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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