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三类人可补缴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山东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三类人可补缴,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小编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了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我省出台《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三类人员受益补缴
新规规定,可补缴范围和条件包括三类,包括: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
根据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城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缴费后计入保险账户
据了解,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年限与年龄挂钩
新规还对缴费年龄和年限做了规定,到2014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缴费工资基数如何规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此外,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对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冯有宽表示,以去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4538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略高)为例,按照职工本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分别为363.04元和181.52 元。
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针对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这一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从当天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对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一年,计发一个百分点。也就是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上述基础养老金、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编外人员如何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如何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一问题,冯有宽解释,按照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自治区实际情况看,机关事业单位大多数编外人员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些人员按规定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自治区将出台补缴费用等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养老险保险,确保编外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权益。
何为视同缴费年限?
针对《办法》中提到的视同缴费年限,冯有宽介绍到,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职工改革前的连续工龄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属于参保人员的权益,体现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办法中。
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又是如何确定的?冯有宽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是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本人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国家要求,视同缴费指数要按照新老待遇平稳衔接的原则和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级进行确定。“我区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依据现行工资结构,按照此次完善工资制度后的缴费工资与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的,并综合考虑了各盟市津补贴水平等因素。”冯有宽说道。
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如何平稳衔接?
为了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国家规定了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的部分依据退休时间按比例计发,这样基本可以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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