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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自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各地纷纷响应,推出“接地气”的实施意见。昨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意见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拉开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大幕,未来,陕西省将与全国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具体措施,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
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老人”: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新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我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 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金监管: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意见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开展试点期间,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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