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工养老保险补缴最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06 15:04:23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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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省农民工养老保险补缴最新政策解读

  2015年6月,山东出台统一规范省内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应保未保”或者“中断过养老保险”的老人,都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该政策的具体内容。

2016山东省农民工养老保险补缴最新政策解读

  这一从去年开始在山东实施的“新政”,逐渐得到很多农村老人的关注。长期以来的参保问题此前一直难获解决,使得他们正在毫无外部保障地老去。

  退而不休的农民工

  目前,全国有超过4600万的50岁以上农民工仍工作在城市流水线上。

  山东费县的袁新梅就是在自己55岁的时候跟随女儿来到北京,在一家制衣厂做裁衣工。长期的裁剪工作使她双眼布满血丝,并患上白内障。

  对她来说,已过“退休”年龄却退而不休,完全因为厂里没给她缴过社保,而在北京做裁衣工月均能赚四五千块钱,还可以维持生活。

  儿女们在几年前想给老人补缴社保,但他们知道作为外地农民工在北京补缴养老保险很难。北京当地对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是:限于本市及外部的“非农业户籍”城镇职工,以及本市“非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儿女们考虑在山东帮老人缴纳社保。此前山东曾允许有城镇户口、曾在省内国有企业工作过的“五七工”补缴养老保险。也有很多农村老人通过找关系托人情,做假资料“证明”,进行了补缴。但因为没有这样的“路子”,袁新梅的社保又一直耽搁下来。

  直到去年,山东出台新政策: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不受户口限制,农村老人也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对像袁新梅这样的农民工来说,这是一大福音。

  谁可补缴?

  山东现行的补缴政策规定,老人申请补缴须符合三类情况: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有过工作经历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在回费县社保局咨询时,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袁新梅,她可以凭以前在当地集体企业工作的经历,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但听这位工作人员说补缴前须先提供工作聘用合同、工资台账等工作原始资料时,袁新梅觉得有些不知所措:以前打工“没签过合同”,如何证明自己“工作过”呢?

  无奈之下,袁新梅在儿女的帮助下开始了找回“工籍”的努力。她先是去毛纺厂打听能不能给她开个“工作”证明,但企业以并无她用工信息为由拒绝了她。袁新梅只能再去劳动局试试,终于在毛纺厂的历年备案中找到自己的用工信息和工资台账,只有用工合同不见踪影。

  带着这份残缺不全的工作关系证明资料,她在社保局提交了补缴申请。她告诉记者:“还是有希望的。”

  有多实惠?

  当袁新梅等待自己申请补缴消息的同时,农民工“退保”事件也时有发生。很多农民工认为缴养老保险不如“钱拿在手里更实在”,于是提前取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钱;有人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退休”后每月领取70多元的养老金。

  而对于袁新梅来说,补缴养老保险真的划算吗?按照政策规定,个人补缴养老保险应该以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临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700元为例,补缴十五年应一次性支付八万多元。

  相比而言,由原工作单位补缴可以大为减少个人需负担的费用。但在与原单位协商中,企业大多不会同意农民工的申请。

  一次性缴费八九万元,对农村家庭不是小数目。袁新梅听儿女算过一笔账,退休后月领养老金会跟着利息一起涨。假设工资每年5%的涨幅,第八年就可以把投入的八万多元全部赚回来。袁新梅觉得相当于买了个保障,“不用为每月的生活费发愁了”。

  不过未知的“风险”也不少:将来急需用钱的时候怎么办?而且如果参保人死亡,只退回个人账户部分余额,由子女继承,但退回的补缴费用可能连“本”都回不来。这都让她不由得担心。

  农民工被“区别对待”?

  尽管如此,老一代农民工在面临退休时,缴费年限不够、补缴难等问题如果一时得不到解决,可能导致他们的老年毫无外部保障。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4年,在京打工22年的一名农民工临退休前想申请补缴,但被西城区社保局拒绝,他只好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对于农民工的参保“困境”,有关专家表示,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建立法律手段的,农民工因为当时的制度框架和社会情况,导致现在参保困难。他建议各地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更多便利。

  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已陆续出台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记者梳理发现,除了山东,四川、湖南、贵州等省份也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对补缴养老保险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在贵州省相关文件中,规定补缴对象应“在集体企业或事业机关工作过”;湖南省则有城镇户籍要求,农村户口的老人不能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费。

  对于各省补缴养老保险“区别性对待”,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可能是出于民营企业用人制度不规范,多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当地有关部门为便于管理,对补缴对象作出这样的规定;而另一方面,也造成大量进入民营企业的农民工补缴难,在他看来,这无疑带来新的“不公”。

  法律应补位

  实际上,农民工参保难的问题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已经明确保障农民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其中提到的补缴问题,人社部曾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明确:以2011年7月1日为限,该日后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按新法处理;该日之前的漏缴,“按照国家和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过这两种规定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当地养老保险出台时间过早,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有区别对待。比如2001年施行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暂行办法》在缴费费率与退休待遇上,农民工不同于城镇职工,均以最低工资而非平均工资为基数。

  业内有关人士认为,这样的区别化对待,有悖于城镇化的大潮。应该对社会保险法中有关条款进行细化,各地补缴细则及时修订,保障农民工平等权利,各地补缴在操作中才不至于“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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