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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汉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全文
汉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出台,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汉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目标: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第三条改革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或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或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求平衡,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市、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负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条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及个人账户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
第八条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第九条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条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除以上明确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自行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市、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第十五条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第十六条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陕人社发[2015]70号)执行。
第十七条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第十八条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十九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按中、省规定调整相关待遇。中央驻汉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发放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第二十条完善规范退休审批程序。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参保人员退休后,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核准,核定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中、省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第四章职业年金
第二十三条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二十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
第二十五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第二十六条职业年金领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五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九条改革前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在职人员转移。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及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要从2014年10月1日起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前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本息计入职工个人账户。1992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与转移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保年度(或未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足额缴费的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可以按照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可补缴到1986年10月1日)。
(二)退休人员转移。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要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移交前本人最后一个月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标准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六章制度政策衔接
第三十条规范试点政策。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帐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二条开展试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全部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改革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县区对基金的征缴、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征缴到位。
第三十三条改革启动期间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2014年10月1日至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接续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退、辞职、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四条改革启动期间退休的人员养老待遇发放问题处理。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中,在2014年10月1日至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已领取退休待遇人员,个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和程序重新核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从其所在单位缴清养老保险费用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改革启动实施期间应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清算。
第三十五条按照中、省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第三十六条改革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金省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制度、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市、县区对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定期披露养老保险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同级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
第四十一条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全市建立、健全、完善名称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充实相关行政、养老保险经办和信息化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缴费申报、关系转续、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等工作。按照中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统筹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在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九章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提高思想认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是一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政策规定,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第四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汉中经济开民区管委会分别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养老保险各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市建议和报告。
第四十七条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真制定工作推进计划,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通力协作,各司其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需多部门积极参与,通力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对改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退休审批及工作人员年龄、工龄、履历、职级的认定工作。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类别划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情况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承担基本养老金发放兜底责任。
第四十九条改革涉及的参保单位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参保工作,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提前做好退休审批申报、信息采集等各项工作,妥善处理改革当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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