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计发待遇调整

时间:2023-03-15 23:32:37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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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2016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计发待遇调整

  据《济宁新闻联播》报道,济宁市社保局近日对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进行了调整: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份施行,企业和职工应补缴1至5月的养老保险费差额。

济宁2016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计发待遇调整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

  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拓展阅读

  2016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鉴于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初发布,相应的度缴费基数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该厅就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在度基准值发布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高档4025元/月、低档241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2075元/月封顶、24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0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费。而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8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65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在度基准值发布后,参保单位应及时进行缴费和待a4b遇核定。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12月30日之前以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度基准值并结合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转出的,不再调整、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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