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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蒙古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
内蒙古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以下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最新内蒙古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欢迎阅读!
最新内蒙古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方案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现就我区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2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5元。
(二)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7%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以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三)按照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包括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含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
(四)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政策解读
一、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幅度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23年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体现了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的要求。3.8%为平均增幅,不是简单地对每名退休人员都按照3.8%调整,具体到每个人,调整标准与本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年龄等具体情况相关。
二、今年调整办法的主要内容?
今年继续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增加的也相对较多;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照顾。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7.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照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7%增加基本养老金。
2.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一年增加2元。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
例如:缴费年限38年零4个月,可按照缴费年限39年计算,缴费年限挂钩增加额=15×0.5+15×1+(8+1)×2=40.5元。
(三)适当倾斜
对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年满70周岁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退休人员何时能拿到增加的养老金?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养老金工作的总体安排,2023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类单位纳入改革范围不含编制外人员
该《办法》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实行分类的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参加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驻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原则上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
职工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
《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按照《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权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
《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新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老待遇计发标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D)×
A: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
B: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D: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包括劳模等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比例);
Gn-1: n-1年统一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退休年度视同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业年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计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确定。
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自治区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参保人员符合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编制内正式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规定计发待遇,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本人退休时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开展试点的各地区应对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
《办法》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参保单位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办法》要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或办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转移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实行实账积累,按照实际收益计息。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领取相应的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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