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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甘肃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2500元/月
导读:2020年全省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2500元/月!
近日,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十三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到2020年全省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2500元/月左右。
在社会保障方面,《规划》指出,提高社保覆盖面。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努力实现基本社会保障覆盖全民。到2020年,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7%,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民覆盖,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达到50%,城镇工伤保险覆盖190万人,整合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各项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卡通”实现全覆盖。提高统筹层次,到2020年,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管理实现省级统筹。
协调平衡社会保险待遇和经济增长水平,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2500元/月左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月人均补助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优抚对象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在就业方面,《规划》明确,就业规模持续扩大。
“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140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年累计输转2500万人次以上,其中输转技能性农民工300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0万人,城镇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为零。
2016甘肃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甘肃省关于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甘人社通[2015]10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及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月每人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月每人增加83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月每人增加100元。
(二)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1、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3、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五、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于本次养老金调整工作时间紧迫、工作繁杂、任务艰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在4月底之前,将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告。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5月20日之前,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附件1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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