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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很多人问我们,2016南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近日,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6年度(2016年7月—2017年6月)社会保险费标准公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360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2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南京社保”微信公众号于每月24日前实时缴费,或于每月25日前将足额保费存入缴费卡(南京银行梅花卡或建行龙卡储蓄卡)中由缴费银行代扣代缴。由银行代扣社保费的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须重新参保。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96400(南京银行)或95533(建设银行),向缴费银行核实、咨询相关缴费问题。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12333或登录www.njhrss.gov.cn,详细了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
相关知识
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额上调
据了解,南京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由2400元/月上调至2628元/月,这针对的是在岗的参保职工。那么还有40多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呢,他们如何缴费?昨天,南京市社保中心通过现代快报向社会发布《关于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本月起,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额由原先的480元上调至525.6元,增加了45.6元。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每月最低缴社保费735.6元
南京市对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度(2015年7月—2016年6月,下同)社会保险费标准作如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240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详见表格);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2元。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此次调整后,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额由2014年度的650元增加到现在的735.6元,增加85.6元。
快来申报今年的缴费额度
对2015年6月缴费额高于525.6元的,继续沿用2015年6月的缴费标准;对2015年6月缴费额低于525.6元的,自2015年7月起统一调整至525.6元。
南京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在上下限中间任意选择一档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20%=缴费额;缴费基数是参保人退休待遇计算的重要依据,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待遇将越高。
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上述缴费额,须在本年度首次缴费前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缴费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社会保险费一经扣缴,本年度内缴费额不再进行调整。
本结算年度内未申报缴费额今后需补缴的,须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
中断缴费超3个月,医保关系终止
对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前先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保证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在缴费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须重新参保。
为避免断保影响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先补缴个人应缴未缴期间社会保险费,再转由单位参保缴费。原由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经审核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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