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金上调细则

时间:2024-12-01 23:34:1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吉林省2016养老金上调细则

  吉林省2016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吉林省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吉林相关政府已经联合发布《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7号),吉林相关退休人员可根据通知内容领取基本养老金,根究养老金通知,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的第12次连续调整。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惠及我省26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调整水平略高于按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的全国平均调整水平。

  据了解,在本次调整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5年提高15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档次划分与2015年一致,此外挂钩调整首次增加了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倾斜调整部分,对高龄退休人员各档次倾斜调整均比上年标准高10元;对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继续给予倾斜并适当提高倾斜标准。

  【吉林省2016养老金上调细则】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5〕17号

  各市(洲)、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缴费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4年底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1%。

  (三)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在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99元的,按99元调整。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有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协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调度筹措资金,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吉林省养老金上调细则】相关文章:

吉林省养老金上调细则10-31

甘肃养老金上调细则01-28

2017上海养老金上调细则09-25

2024河南养老金上调细则07-24

云南省养老金上调细则09-09

2017年辽宁养老金上调具体细则09-02

河北省养老金上调细则07-19

广西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10-06

2016年云南养老金上调细则全文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