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解读
据上海个人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最新消息: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上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
【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结期限】:已建立个人账户人员当场办结,未建立个人账户人员10个工作日办结。
【咨询电话】:021-12333
【相关业务】:上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补缴标准: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时,补缴未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2、2011年7月1日,年龄超过4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按年缴费后,在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
办理流程(分为已建立个人账户与未建立个人账户两类)
1、已建立个人账户人员补缴申报
a、申请人提出补缴申报,选择补缴类型、补缴年度(或年限)和缴费标准;
b、办理机构审核补缴申请,符合条件的,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办理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交申请人。
2、未建立个人账户人员补缴申报
a、申请人到办理机构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选择补缴类型、补缴年度(或年限)和缴费标准,签字确认;
b、办理机构在《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寄交申请人。
养老保险补缴咨询
一、上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标准是多少?咨询电话为多少?
【回复】:上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分为十档,分别为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补缴标准,咨询电话021-12333。
二、情况是这样的,我家在上海,爸爸今年50岁,打算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一个疑问就是等到60岁时候爸爸缴费年限还是没有满15年怎么办?可以申请补缴吗?
【回复】:可以的。按照规定2011年7月1日,年龄超过4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按年缴费后,在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
三、叔叔参加了上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且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是现在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应该如何处理?可以办理补缴吗?
【回复】:这种情形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出补缴申报,选择补缴类型、补缴年度(或年限)和缴费标准;
2、办理机构审核补缴申请,符合条件的,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办理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交申请人。
上海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
一、上海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办理条件
因各种原因单位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上海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所需材料
1、农村合同制人员,需携带该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上海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四、上海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五、上海单位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办理地址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2、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3、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4、停止缴费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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