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时间:2024-07-22 14:21:15 林惜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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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湖北社保缴费基数2023—2024已公布,包括三档,各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也陆续公布。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湖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欢迎阅读!

  湖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二、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企业职工没有区别。

  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据了解,目前,湖北省175个机关事业单位已开始办理干部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系统已在全省布置,对参保范围内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审核、比对、录入,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工作已全面展开。

  三、养老保险保障对象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转为城镇居民、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就业且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除外。

  新闻链接:

  昨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今年前9个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7%。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具体政策为:

  定额调整。根据退休时间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72元、62元。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挂钩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据介绍,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目前,全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积极行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今年前9个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据统计,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7%。

  湖北社保缴费基数(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04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12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24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3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9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5元。

  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有效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和基础养老金,从2023年1月起,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现行政策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三个方面予以调整。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年限

  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时起,距年满60周岁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并可一次性补缴满 15 年;对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缴费标准与补贴政策

  (一)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与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我省城乡居保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参保人所在市州上年度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同时,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保持社保帮扶政策的延续性。

  (二)提高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

  缴费补贴标准分为6个档次:一档(缴费300元、400元)补贴45元 ,二档(缴费500元、600元、700元)补贴81元 ,三档(缴费800元、900元)补贴138元,四档(缴费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补贴180元,五档(缴费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补贴285元,六档(缴费2000元以上)补贴402元,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作用。各档补贴对应的缴费标准将跟随缴费区间的变化动态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适时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缴当年”可以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缴”或“一次性补缴”没有政府缴费补贴,且“一次性补缴”只能选择同一个档次缴费。

  (三)提高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根据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金额分段计算确定。

  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含15年 ) 的部分 ,每满1年 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 (含25年) 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一)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从2022年7月1日起,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125元/人·月,各县、市、县在此基础上再自行提高。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参保缴费的年限长短计算,长缴多得。如:

  缴费年限15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15元

  缴费年限20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5×2=25元

  缴费年限30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5×1+10×2+5×3=5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利息等累计余额除以139计算,多缴多得。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二)丧葬补助金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家属应在当月及时向当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报告,提供死亡证明相关证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对死亡不报违规领取养老金的,属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将依法追回在并追究领取人法律责任。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终止退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可以互相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等原因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在办理退休时可以互相转移,参保人员在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计算缴费年限。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可转移。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

  为最大限度方便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现已取消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方式,当前主要认证方式有:一是自助认证,不论参保险种,所有退休人员均可采用“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老来”APP 、支付宝程序等进行自助认证。二是现场认证,确实不能完成自助认证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县级经办机构现场认证。三是上门认证,行动不便、高龄、重残退休人员可就近向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上门认证。资格认证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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