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保险政策是很多人都很关注的民生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安徽养老保险新政策吧!
问:开展新农保试点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社会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十七大提出,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并明确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2009年5月22日,中央政治局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主题进行集体学习,胡锦涛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开展新农保试点。2009年8月18日至1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新农保试点的政策措施,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指导意见》,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统一的原则开展建立新农保制度的试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必须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把农民养老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立新农保制度,可以促进缩小城乡差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真正让农民老有所养。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现在我们应当、也完全有条件建立新农保制度,让数亿农民解除养老的后顾之忧,让老年农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是政府最重要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养老问题是群众最大的后顾之忧之一,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按照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已经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逐步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现在到2020年只有11年时间,而养老保险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积累。因此,尽快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农保制度,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开展新农保试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个重要工程,标志着我国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目标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
(三)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进行了3项重大改革:一是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二是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主要是减免并最终取消农业税,使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三是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主要是改革乡镇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近10年来,在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方面,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惠农政策,包括全部免除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包括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等,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使全国农村居民都能有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是又一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关系亿万农村家庭和谐幸福的重大惠农政策,使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实现“养老不犯愁”,这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发挥巨大作用。
(四)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战胜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键是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农村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揽子计划,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影响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原因。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使每个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每年至少增加收入660元,可以直接增加农村居民消费;同时,解除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愿意消费、敢于消费,促进扩大农村即期消费需求,进一步开拓和扩大农村市场。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惠及数亿农民、造福亿万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人民安康、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问: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政策和标准具有适当灵活性。“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问: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保?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问:新农保基金有哪些部分构成?
答: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问: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如何缴费?
答: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为适应农村居民收入较低、差异大且不稳定的特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700、800、900、1000十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问:集体如何对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
答: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问:政府如何对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补贴?
答:新农保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地方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问:新农保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可以向经办机构或代办的银行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问: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的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新农保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期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居民生活和医疗条件不断改善,人均寿命不断延长,这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同时意味着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生活需要更长时间积累、更多资金投入,因此,农村居民尽早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补贴,个人账户会有更多的积累,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问:新农保享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有那几个组成部分?
答: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按月支付,同一地区每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按同样标准领取。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是根据60岁人口平均存活年数和利息等因素计算出的计发月数。例如:若个人缴费选择每年300元档次,地方政府每年补贴50元,缴费30年,平均年利率为3%,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16651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元。
问:新农保参保人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问:新农保与相关制度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来已开展老农保的地区,要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目前,一部分农村居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相关政策,在不降低标准、不损害农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则下,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这些制度、政策的衔接工作。
问:新农保经办机构如何做好经办服务?
答: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乡镇等基层组织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调整,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逐年确认缴费档次。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每年对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员为村民代办参保或申领手续,但必须经当事人签章确认,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乡镇经办机构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参保、领取人的户籍、年龄、生存等情况,县级经办机构核定,并发给参保人参保缴费证明(证、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逐步实现省级、中央集中数据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延伸阅读:安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关于参保范围
1.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根据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3〕43号)规定,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内工作人员是指按照人事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人员。
各地据此制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同级人社、编制部门审核确认。
关于养老保险费征缴
1.养老保险费征缴中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
2.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下同)、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3.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4.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6.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起薪当月的基本工资核定。
7.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中的工资项目标准调整执行时间早于实际发放时间,且执行时间和实际发放时间不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按调整后的工资项目标准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8.工作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9.核定结算年度缴费基数时,结算年度上一个年度社平工资尚未公布的,暂按结算年度上上年度的社平工资确定 “保底封顶”线,待社平工资公布后再按新的标准重新核定。
10.参保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11.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12.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13.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征收。
关于个人账户管理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扣除从个人账户中已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含应从个人账户中列支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
1.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在《实施意见》实施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除《实施意见》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计算方法均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龄计算政策执行。
2.《实施意见》实施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在全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其在全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工作人员在《实施意见》实施前,从事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工龄的特殊工种的时间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后增加的工龄计算新办法待遇时不超过5年且只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实施意见》实施后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再折算工龄。
4.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小数点后第2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值。
5.计算实际平均缴费指数时,首次参保当年和结算年度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缴费指数为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均缴费基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没有缴费的,不取指数,该年度不纳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
6.计算缴费指数时,结果保留4位小数,小数点后第5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值。
7.《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取值。
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与执行的工资待遇不一致的,按照其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职级(岗位)取值。
8.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计算老办法待遇中的A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警衔津贴、海关津贴);B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为参照皖政办〔2015〕36号文件规定,根据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不包括按照原退休费计发办法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涉及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截止到本人退休前。
9.自2016年起,每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增长率(Gn-1)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当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上年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由国家统一公布。
10.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是:对第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对第二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对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11.计算退休待遇时各单项待遇的尾数均不得“逢一进元”,合计后待遇尾数按元计算(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12.按照本文件第16条规定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当年的有关规定计算。
13.按照本文件第17条规定年满70周岁后仍继续工作的工作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涉及的社平工资采用退休年度上年度的社平工资。
其中年满70周岁后选择不再继续缴费的,70周岁后的工作时间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作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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