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

时间:2023-04-02 21:06:4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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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养老金上调向来是大家关注的重点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广西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吧!

广西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

  近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具体调整办法是:一是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鼓励“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4.1%增加基本养老金。2016广西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三是适当倾斜调整。凡在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广西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可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160元计发。

  《通知》还明确规定,此次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实行同步调整。据统计全区符合参加本次调整的退休人员共计240.16万人。至截稿时,全区各市、县已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开展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工作,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确保在9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5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5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6年1月起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二)挂钩调整

  1.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的4.1%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核定),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16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待遇调整的审核

  (一)企业退休人员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或已办理参保手续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其中,2014年9月底前退休的人员,按其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暂按2015年12月预发养老金金额核定,待完成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结算。

  五、资金来源

  (一)企业退休人员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已参保并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暂由退休人员原单位(无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发放,待办理参保手续后,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六、调整要求

  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首次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6年9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要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后,各市人社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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