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时间:2024-10-28 16:22:4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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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基数核定又被称为一年一度HR社保人的“年度大考”,下文是yjbys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仅供参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开发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社保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津社保办[2016]210号)文件要求,现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缴费工资填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以规定的工资项目为标准,如实填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项。

  二、申报方法

  (一)网上申报

  1、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0日之间,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缴费工资,并提交缴费工资申报信息。

  2、业务提交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报表打印——缴费工资名册5-1”中下载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名册》(津社保征字5-1号)一式两份,于2017年1月13日之前,交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指定窗口,同时要携带单位公章或社会保险专用章或人事章,在业务表单上盖章确认。

  具体操作参看《2017年网上申报缴费工资操作指南》(见附件1)

  (二)柜台申报

  暂未成功办理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

  1、2017年1月10日之前,携带U盘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缴费窗口拷贝本单位数据文件《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7年度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见附件2)。

  2、参保单位制作本单位缴费基数报盘文件。2017年1月社会保险缴费参数(缴费基数上下限、社平工资等)暂按2016年度(津人社局发[2016]61号)执行,在《缴费名册》中录入职工、农籍职工及外来务工的保底值、封顶值后,只需如实填报《缴费名册》中“上年月均工资收入”项。“职工”、“农籍职工”、“外来务工”的保底值分别为2966、2472、1978;封顶值均为14832。缴费参数的具体调整时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的文件要求另行通知。

  3、2017年1月10日之前,参保单位携带:①加盖公章的《缴费名册》(一式两份);②存有本单位《缴费名册》电子版的U盘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缴费窗口办理工资申报手续。

  三、缴费基数签字确认

  缴费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对缴费基数签字确认(不允许代签)。经签字确认的表格,由缴费单位留存备查,并于2017年3月15日报送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一份。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一定要如实填报,包括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的人员,不能简单地填写上、下限缴费基数,分中心将对此种情况进行重点稽核检查。工资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2、务必先录入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然后再申报增减员;

  3、网上申报单位1月份缴费一律按照“单位有变动核定申报”提交结算。

  附件:

  1、2017年网上申报缴费工资操作指南

  2、《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7年度缴费基数名册》(表样)

  2016年12月23日

  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缴费基数,简单便捷,为了方便参保单位操作,现将操作流程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打开浏览器,插入小钥匙,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大厅”:

  二、点击【职工缴费申报】模块下的“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或【业务办理】模块下的“缴费工资调整”均可:

  三、“缴费工资申报”可选择“单个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或“批量缴费工资申报”:

  1、【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适合人数较少的参保单位:

  2、【批量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适合人数较多的参保单位:

  四、点击“模板下载”:

  五、点击“保存”:

  六、下载文件为压缩包:

  七、可将压缩包进行解压:

  八、打开excel文件,如实填写“新工资”,确认无误后,保存文件:

  九、点击“浏览”,选择填写好的excel文件:

  十、点击“文件处理”:

  十一、在“当前缴费工资申报名单”中可确认申报信息是否有误,如需修改,点击“修改”按钮:

  十二、缴费工资申报同样需要进行提交!

  十三、申报完毕!

  【申报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所有参保单位务必先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提交申报。禁止不做缴费基数核定,直接提交申报。

  2.如参保单位有人员退休减少业务,须待分中心审核端审核通过的次日,方可提交缴费基数核定。提交基数核定业务当天不允许提交其他业务!

  3.“增加、减少、补缴、工资申报”均属于变动业务,故1月份参保单位在提交结算时,应选择“有变动申报”进行提交结算。

  4. 参保单位应在1月份结算期内打印“缴费基数名册”,业务审核通过后的'次日方可打印,打印路径为“报表打印”→“缴费基数名册打印”。

  5.用人单位应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以规定的工资项目为标准,如实填报新工资。

  6. 用人单位应在三个结算期内上交职工签字、单位盖章的基数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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