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继承新政策出台

时间:2020-11-22 09:35:1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养老金继承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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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人社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忠回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去世之后钱会‘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李忠指出,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另外,职工如果未领够139个月即死亡,养老金余额可继承。

  【改革后养老金如何计算?】①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②个人工资超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细说#养老金余额可继承#】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个人账户中的钱分139个月发完,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都可继承。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囯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囯务院决定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囯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 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 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 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 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 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 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 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 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 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 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 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 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 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 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的数额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 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 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 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 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 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囯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 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 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 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 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 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 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4%的缴费。工作人员退 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 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 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 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 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 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 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 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 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 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 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 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 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 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巳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 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国务院

  201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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