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养老保险新规

时间:2023-04-05 09:46:41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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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养老保险新规

  今后在湖南领取养老金要资格认证,防范被冒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要求执行《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提出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认证。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防范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湖南省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规定,省、市州、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民政、卫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进行数据比对,分别生成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疑似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出国(境)定居和服刑而不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等,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乡镇、村级平台中下载,或逐级下发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进行资格认证。

  认证方式包括现场认证、上门认证、异地认证、技术认证等。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到指定认证地进行现场认证。因重病、伤残、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上门认证。对于在外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有关单位应在集中认证期内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省内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收到认证通知后,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通过资格认证且公示无异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为其发放养老金。对于拒不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并通过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续发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已经死亡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追回后,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

  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经办规程》规定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余额),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相关资讯:湖南城乡居保:不参加认证将停发养老金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提出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待遇领取人员集中认证。

  省、市州、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民政、卫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进行数据比对,分别生成疑似死亡人员数据信息、疑似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出国(境)定居和服刑而不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等,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乡镇、村级平台中下载,或逐级下发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进行资格认证。

  认证方式包括现场认证、上门认证、异地认证、技术认证等方式。对于在外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有关单位应在集中认证期内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省内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收到认证通知后,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通过资格认证且公示无异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为其发放养老金。对于拒不参加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并通过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续发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追回后,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经办规程》规定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余额),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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