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保险补缴办法

时间:2022-03-25 18:06:31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贵州省养老保险补缴办法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带来的贵州省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为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的养老金水平偏低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允许待遇享受人员一次性补缴参保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缴对象:从2016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或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正在办理待遇领取人员可以自愿一次性补缴参保费。

  二、补缴期限: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正在办理待遇人员按规定需补缴的,补缴完毕后仍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补缴参保费。

  三、补缴档次: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补缴档次。

  四、待遇计发。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文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次月起享受。

  五、补缴程序。有一次性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向乡镇人社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乡镇经办人员在系统内核实申请人符合补缴条件后,打印含有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的《待遇人员一次性补缴申请及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申请缴费通知单》详见附表),申请人填写《申请缴费通知单》、选择缴费档次、签字或盖手印后,执《申请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入账,将《申请缴费通知单》及银行缴费凭证交回社保中心领取专用收据。乡镇经办人员在系统内做缴费到帐并向县级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核定申请,县级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核定待遇,并保证申请人在完成缴费的次月按重新核定后的待遇享受待遇。

  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人员要充分利用生存认证等时机,加大宣传力度,主动上门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提供便利。要严格执行保费收缴有关规定,经办人员不得收取现金保费。

  六、本次补缴人员不计算缴费年限。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待遇享受人员紧紧抓住一次性补缴参保费的契机,选择高标准缴费,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附件:

  《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一次性补缴参保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09年,新农保制度启动试点,2011年城居保制度启动试点,2012年两项制度同步实现了全覆盖,2014年两项制度并轨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一次性补缴参保费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稳步增长,截止至2016年4月底,参保人数为1671.85万人,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数为460.22万人。参保扩面情况连续四年位居全国前列,新增参保人数平均占全国20%。2015年我省获取中央补助转移支付资金为40.76亿元,2016年已提前获得36.42亿元,2009年至今,共获取中央补助转移支付达到173.23亿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但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个人账户积累额较少,存在着养老待遇和缴费水平偏低的问题。

  (一)养老待遇偏低。一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较大。2015年,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平均水平为每月117元(其中基础养老金为108元),我省为83元,在全国排名最低。二是基础养老金偏低。2009年以来,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4年7月首次调整为70元,省级财政没有增加基础养老金(全国仅有贵州、安徽、黑龙江三省未增加)。三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2013年为每月3.57元,2014年为4.78元,2015年为7.4元(全国为9元)。

  (二)个人缴费水平较低。一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差距较大。2015年全国平均缴费水平接近230元,我省为123.86元。二是2009年至今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从未调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占农民人均纯收入(3005元)的3.33%,到2015年最低缴费标准仅占农民人均纯收入(7387元)的1.35%。三是2015年绝大多数参保人员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缴纳100元档次的比例为95.8%。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及建议

  为了解决养老待遇和缴费水平偏低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采取三个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增加保障能力,一是待遇享受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参保费,直接提高其养老待遇;二是建立两个机制——长期缴费激励补助机制和奖补结合的工作经费激励补助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不断保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和对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质量进行评先选优,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提升经办管理质量,目前后两项建立激励机制的政策已完成起草工作并征求了省财政厅和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的意见,待整理后另行上报。

  三、待遇享受人员补缴参保费的必要性。

  (一)是我省“十三五”期间“大扶贫”战略攻坚的抓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参保人员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厅字[2016]4号)中“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精神。我们拟定待遇享受人员一次性补缴参保费的目的是增加个人账户积累,解决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的养老金水平偏低问题,最终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截止到2015年底,我省尚有493万农村贫困人口,作为全国贫困人口最多、贫困面积最大、贫困程度最深的省,十三五期间,如何确保493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是一个途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数有460.22万人,他们目前每年至少领取840元养老金,如果提高其养老待遇,将改善困难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既是十三五期间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强有力的抓手,也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战略的抓手。

  (二)是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期间,“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只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个人和国家权责相适宜、待遇支付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才能支持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是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四、待遇享受人员补缴参保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拟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采取自愿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或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正在办理待遇领取人员可一次性补缴参保费;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每月可增加36元)、10000元(每月可增加72元)、15000元(每月可增加108元)、20000元(每月可增加144元)、25000元(每月可增加180元)、30000元(每月可增加216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文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

  五、待遇享受人员补缴参保费征求意见过程及采纳情况

  我们将拟定的《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一次性补缴参保费的通知》分三个渠道征求意见:一是召开了市(州),部分县、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征求意见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各地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梳理。采纳情况如下:

  1、黔东南州、黔南州、遵义市建议补缴额度分为六个档次,分别是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一个补缴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2、黔南州、黔西南州建议这项补缴政策要有时间限制,不可成为长期政策,执行时间定为两年为宜。

  二是将拟定的`待遇享受人员一次性补缴参保费的办法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他们无意见,建议我们以厅名义发文。

  三是将拟定《补缴通知》主要内容与部农保司领导进行了沟通,他们表示虽然外省没有先例,但此项工作农保司不表示反对。

  六、待遇享受人员补缴参保费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情况

  (一)预计需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人数。

  据统计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平均寿命为75.16岁,即从60岁开始共领取待遇182个月,较制度设定的139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多出43个月。若开放补缴渠道,参保人员选择5000元至30000元六个档次补缴,则每月净增加待遇水平为36元至215.8元。按照平均余命182个月的情况计算,额外的43个月共需个人账户基金继续支付1584元/人至9279.4元/人。

  2015年底我省共有456万享受待遇人员,根据平均寿命推算,需要个人账户基金在139个月后继续支付的人员区间为60岁至63岁,据统计2015年底符合条件人数为118.2万人,具体情况如下:

  据统计我省每年新增领取待遇人员约为24万人,若允许待遇领取人员补缴至2017年底,则2016年及2017年两年新增48万人需在未来的139个月后进行个人账户基金支出。据统计60-71岁期间死亡比例为3.98%,初步测算需要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人员有159.6万人[(118.2+48)*(1-3.98%)]。

  初步估计参加补缴参保费的人员有20%,则未来需要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人员有31.9万人(159.6*20%)。

  (二)预计需个人账户基金支付金额。

  根据支付人数测算,基金继续支付金额共需4.93亿元(5000元档次补缴)至29.6亿元(30000元档次补缴)。预计每年基金继续支付金额为1.38亿元(5000元档次补缴)至8.26亿元(30000元档次补缴),共支付43个月。

  (三)目前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情况。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2012年至2015年收支情况见下表:整体收支逐年增加。就收支平均情况来看,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比约为10:1。截止2015年底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62.6998亿元,预计从2016年起139个月后,将会达到188.57亿元(平均每年结余*139/12+62.6998),个人账户基金将足以支撑支付金额。

  养老保险有哪些:

  城市有:

  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农村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除此之外还有商业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养老金。有的地区社会保险部门专门办理此项业务。它的主要特征是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补充,效益不好时少补充或不补充。补充养老保险强调效益,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 补充养老保险的存储额,全部归属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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