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养老金政策
2017养老金政策收到大家的广泛关注,下面为大家搜集了深圳和北京的养老金政策,以供参考!
深圳2017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贯彻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用缴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省等规定的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五)试点政策衔接。
改革前已按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缴费且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对应时段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本息原渠道退回。
此前,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我市已经部署开展有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7〕2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要求,我市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合理缴费,实现多缴多得,自2017年缴费年度开始,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并增加缴费补贴档次。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以下类同)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20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6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
二、2017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调整为年缴费9000元,参保人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在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任意选择缴费标准。
三、请各区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安排好补贴资金,积极引导参保人踊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巩固全覆盖工作成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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