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计算及关系转移
很多江门的小伙伴都十分关心养老保险如何缴?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购买养老保险?针对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存在的困惑,下面我们来看看江门市社保局是怎么解答的吧!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我市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历退休费用企业统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等阶段。
目前,已经建立起不分单位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不分职工城乡户籍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人数)193.57万人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保。
二、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以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缴费,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的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费用都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按20%执行。
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当前我市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906元,最高为16575元。
三、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继续缴费到满15年后,申领基本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如何算?一直以来很多人都不清楚。看好了,小编送上公式,以后明明白白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其中,“a”为全省统一设定的修正系数。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a=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如50岁的计发月数为195个月,55岁的计发月数为170个月,60岁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00元+缴费年限专项津贴(目前,缴费年限专项津贴=缴费年限×4元)。
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省规定统一调整。
五、保险关系转移:
(1)省内转移
2009年,我省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接续。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可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没有重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
(2)跨省转移
2010年,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无障碍转移接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单位缴费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总和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按规定确定的待遇领取地领取待遇。
(3)城乡制度衔接
2014年7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未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拓展阅读:关于养老保险的9个权威解答
1、领取养老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够,能办退休吗?能领养老金吗?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有以下处理办法:
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养老金还会调整吗?怎么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兼顾养老保险基金、各级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研究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报经国务院审定后,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4、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2009年底,国家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及经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那我应该怎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呢?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不过具体的办理程序,还请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转移的时候,基金会跟着人走么?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7、异地转移接续后,到了退休年龄,去哪里领取养老金待遇呢?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到了那个时候,能领多少钱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9、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他们相关的政策是什么样的?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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