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老金上调

时间:2020-09-02 09:00:5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天津2017养老金上调

  养老金上调是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以下是yjbys网为大家准备的天津2017养老金上调相关消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目前,天津市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天津市将继续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本市退休人员工资将再次上涨。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五连涨”

  去年,天津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经做了调整,由245元提高到261元,每人每月增加16元,增幅6.5%,这是自2013年以来天津市连续第四年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今年,本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将迎来“五连涨”。

  据了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领到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账户部分按月发放的金额,与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有关,二是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说,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将让每一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受益。

  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上调

  在今年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年本市将“调整居民基础养老金、退休人员工资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报告》中所用的“企业退休人员”表述不同,今年的《报告》中去掉了“企业”两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继续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同步上调。

  去年,本市已经首次进行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惠及全市202.5万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6.7%,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5.6%。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将深化改革

  此外,会议还提到,将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台职业年金办法、视同缴费指数、劳模及高级专家待遇计发等配套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顺畅转移。

  上述三项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对于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部分(含15年),每增加一年,每月再增加1.5元,最高增加到2702元。

  天津养老金上调方案5月31日前报批后实施

  按照流程,各省人社、财政部门将根据要求出台实施细则草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才能公布执行,不过,虽然各地公布时间难以统一,但调整后的养老金待遇都会从今年1月1日起计发,前几个月调整的部分也将会进行补发。

  今年的《天津市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天津将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精心组织20项民心工程,认真实施20项城乡居民增收措施,全年新增就业48万人。继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调整居民基础养老金、退休人员养老金,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800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报告》中所用的“企业退休人员”表述不同,今年的《报告》中去掉了“企业”两字,这意味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都将有望上调。去年,本市已经首次进行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惠及全市202.5万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6.7%,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幅为5.6%。

  此外,去年天津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做了调整,由245元提高到261元,每人每月增加16元,增幅6.5%,这是自2013年以来天津市连续第四年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报告》,今年本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将迎来“五连涨”。

  目前,天津的养老金方案进展如何呢?按照人社部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

  根据通知,各地区要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通知还明确,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也就是说,咱天津的养老金具体实施方案也将在5月31日前报送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就将组织实施啦!

  延伸阅读:天津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凡年满16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均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3号)规定,,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哪些人员可以补缴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以及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本市户籍人员,最早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正式工作,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最早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对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标准执行(详见《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还有哪些政策?

  答:为了鼓励参保人员尽快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仍按2013年的标准缴纳。同时,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补缴费,还可以自愿申请免缴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保值费。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的,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或档案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直接受理;申请参保并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档案或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社保分中心办理。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补缴费,由本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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