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7年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
广西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作出了调整,以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玉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封定为968元
从2005年至201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近日从市社保局获悉,往年我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都是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改变的;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明确从今年起,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一直保持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变,不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改变。
调整原因
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发展,保障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2001年广西印发了相关通知,确定了全区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明确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果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该政策至今对保障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最低工资标准基本每年都在稳步上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随之“水涨船高”。
但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继续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保证标准制度与现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及“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相矛盾,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发展。为此,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去年底下发相关通知,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已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的地区,要按程序予以取消”。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通知》明确规定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加以解决。
调整内容
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封定为968元
从今年1月1日(含)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今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有提高,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不再随之提高。即今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一直保持按2016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不变,不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改变。
根据相关通知规定,2015年广西全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400元、1210元、1085元和1000元。2016年没有调整提高,仍执行2015年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和钦州市;二类地区包括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和崇左市;三类地区包括全区各县级市;四类地区包括全区各县、自治县。
《通知》实行后,全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分别封定为1120元、968元、868元和800元。综合上述情况,我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封定为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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