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调整2017年
据悉,江门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有所调整,详情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近日,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根据省的部署,经江门市政府同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0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并于7月底前补发1-6月份调整提高部分。其中,江门市东部三区一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元。
据测算,此次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提升,江门市城乡居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将增加支出约6000万元。
这是自2010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以来江门市第六次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全市154.85万名城乡居保参保人将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其中,约50.49万名已领取待遇人员每月养老金直接增加10元。与制度实施时每人每月55元相比,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了65元,增幅为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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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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