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抚州市将有19.8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
7月1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江西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市将有19.8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此次调整是国家连续第13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也是继2016年之后再次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此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我市2017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略高于全省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企业平均增幅略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增幅的原则确定。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48元增加。挂钩调整,即企业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3.2%增加。倾斜调整,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要求,企业退休人员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增的基本养老金 (含从2017年1月起补发的资金),要确保在7月底前发放到位。
附:关于江西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1.按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8元。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3.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1.按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8月。
2.按基本养老水平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3.2%增加。
3.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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