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考

时间:2020-09-14 17:26:00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考

  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考

  自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参保单位职工7月1日至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河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执行;退职人员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原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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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养老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负责市直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和全市提前退休手续的办理。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正常退休手续的.办理,两县正常退休审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签署备案意见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对退休手续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手续办理机关申请复查,也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股)代理呈报。

  二、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

  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一)档案年龄记载有多个年龄时,以档案中有效资料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作为档案年龄,档案年龄与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年龄为准。

  (二)档案年龄记载有年份无月份的,档案记载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一致时,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档案年龄小、身份证年龄大的以1月份作为出生时间的月份认定,档案年龄大、身份证年龄小的以12月份作为出生时间的月份认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

  (一)《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豫人社养老43号)明确规定只有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经历达到规定年限才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我市将对鹤壁市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改制情况进行认定,破产改制前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破产改制后的非国有或集体企业,不再进行特殊工种认定。

  (二)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当提供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

  四、加强档案管理

  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原所在单位因破产、解散、撤销等原因造成档案在个人手里的,应在近期交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托管。各档案管理单位应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严禁涂改、编造档案资料,对蓄意涂改、编造参保人员档案,扰乱退休管理秩序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对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的监督

  (一)两县正常退休手续的办理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和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对两县正常退休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市直退休手续的办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材料,两县正常退休手续的办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同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材料。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股)随时可以参与审核,可以对审核结果随机抽取复核。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复查复核,由主管局长主持,局纪检监察室(股)、法规科(股)共同参加。

  (三)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名单将在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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