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广州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时间:2024-10-15 11:21:17 晓璇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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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广州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律知识:广州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欢迎阅读与收藏。

法律知识:广州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法律知识:广州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一、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

  2.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4567×6个月=27402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

  2.抚恤金=死亡前最后一个月本人基本工资×20(由财政支付)

  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死亡待遇:

  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3个月=13701元

  2.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4567×6个月=27402元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4567×6个月=27402元

  4.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社保人员金额全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注:以上各类人员均可领取丧葬费,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由社保部门根据死亡人员具体情况确定)

  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上述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穗人社函[2016]1393号):2015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作为6764元。

  故丧葬费为6764元×6个月=40584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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