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0-11-18 11:07:34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

  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2篇:浅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十分强烈,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已见成效,但在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还面临着许多困难,能否建立一个适宜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关系到社会的公平、稳定与和谐。近年来,江西省初步建立了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此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江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江西省就按照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到1996年,全省共有200多万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到1999年,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该项工作进入了整顿期。直到2002年,省政府明令停止缴费,自此,江西省农保基本上陷入停滞状态。

  20**年,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要求,江西省决定加快推进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订出台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财务会计制度。20**年12月,江西省已经确立在新建等11个县(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凡年满60岁的老年农民,只要家庭子女缴费参加新农保,就可每月获得55元的养老金;年满16岁、不到60岁的农村人口,每人每年可自愿缴纳100元到500元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将按照每100元补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年满60岁后就可每月支取养老金。农村重度残疾人的100元最低保险费由政府代缴。预计到2020年,新农保将在全省农村实现全部覆盖,惠及400万60岁以上老人和2200万适龄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问题分析

  在试点范围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为农民提供一种现代收入保障手段及影响人们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性的作用,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也有一些局限性,在江西省农村地区全面实施存在一定难度。

  制度适应性问题。在不具备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下,一方面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应根据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实施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要对不同的群体进行分类操作。目前农村的农民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留守农村以农业劳动为生存根本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在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因此,就要建立不同形式的针对性较强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总体来讲,类似于江西的发展中省份,农村养老保险需要根据农民群体类型逐步推行,先建立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进而过渡到完全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公平和效率问题。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了养老保险在城乡之间建立起点的不公平;二是养老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三是因参与者地位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公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大部分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但是在农村,国家只拨付极其有限的资金,大部分靠农民个人承担,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应对比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和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资金的可持续性问题。旧农保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是,大部分参保农民缺乏集体补贴,而且政府并没有投入资金,实行的完全是个人积累制,不具有统筹共济的性质。新农保注重强化政府责任,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这意味着财政在农村养老方面加大了投入。再考虑到近来出台的许多惠民政策都要求地方政府给予“资金配套”,这对发达地区来说问题不大,但是对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来说可能会带来筹资上的难度。为了缓解这样的矛盾,保证贫困地区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重构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及与县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省级、地市级财政按照各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养老保险的保费补贴予以分担,以加大对贫困县的财政支持。

  保障体系多层次问题。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根据最近的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的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可能完全由国家来承担,农村传统家庭养老保障仍占有很重要的位置。靠亲情维系的家庭养老保障具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它除了在经济上养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精神上给予照顾和沟通等。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农业的冲击,农民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不断增强,传统家庭保障已不能满足

  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暴露出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不足,产品缺乏特色的问题。所以,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架构上,不可能只通行一种养老保险种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形成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个人账户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抵御能力。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多元化。江西省多数农村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只能是低水平起步,在长时期内会出现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但是应尽可能地覆盖所有农业人口,与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城镇养老保障制度一起构成一个初级社会公平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省份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养老保障资源,充分调动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的养老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养老基金的筹集上,坚持国家、雇主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形成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社会保险为补充的综合养老模式。

  提高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能力。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是制约江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首要因素,如何使农民由自愿变为主动积极参与养老保险是解决养老资金来源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在农村地区可以建立政策性的机构(政策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公司)介入农村养老,并设计出适合这些欠发达地区的险种。政策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公司只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开展养老保险业务,该保险公司既有社保机构的服务保障性质,又有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质,该保险公司由省财政出资组建,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模式经营,设计一定养老保险的险种由农民购买。另一方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

  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各地对于养老保险要求的不同,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应当鼓励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标准,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采用比较高的标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状况较好的市县,实施“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补助和各级财政补贴的三方筹资机制”试点工作,促使现行由个人积累储蓄的养老保险向政府积极引导型的农村养老保险转变,政府补贴的资金和个人、集体的全部缴费划入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切忌强迫农民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盲目效仿经济发达地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

  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参与意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冲破传统思想、文化以及价值取向的阻滞,实现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意识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意识的根本转变。目前,受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影响,致使大部分农村地区推行养老保险制度都不很顺利。大部分农民习惯于把自己的劳动收入用来抚养子女,希望年老以后由子女承担供养的责任,而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和认同,加上农村养老保险的效果在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才会显现,所以他们往往持怀疑、观望的态度。因此,要在全国普遍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加大新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意识到参与养老保险将给他们带来的巨大收益,并且强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不会损害参与者的利益。通过激发参保积极性,使更多的适龄农民主动参保,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第3篇: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4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必须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把农民养老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立新农保制度,可以促进缩小城乡差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真正让农民老有所养。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现在我们应当,也完全有条件建立新农保制度,让数亿农民解除养老的后顾之忧,让老年农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二,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是政府最重要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养老问题是群众最大的后顾之忧之一,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已经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逐步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现在到2020年只有11年时间,而养老保险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积累。因此,尽快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农保制度,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开展新农保试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个重要工程,标志着我国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目标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

  第三,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进行了3项重大改革:一是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二是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主要是减免并最终取消农业税,使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三是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主要是改革乡镇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近10年来,在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方面,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惠农政策,包括全部免除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包括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等,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使全国农村居民都能有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是又一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关系亿万农村家庭和谐幸福的重大惠农政策,使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实现“养老不犯愁”,这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发挥巨大作用。

  第四,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战胜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键是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农村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揽子计划,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影响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原因。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使每个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每年至少增加收入660元,可以直接增加农村居民消费;同时,解除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愿意消费、敢于消费,促进扩大农村即期消费需求,进一步开拓和扩大农村市场。尤其是我们广西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如某县现有5万名60岁以上的农民,新农保启动后,中央财政每年至少要下拨3300万元给该县发放养老金,该县年年都增加几千万元在农民手中消费,将对当地的经济起到巨大的拉动作用。

  第5篇:20**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于20**年9月开始实施,并将于20**年在全国实现全覆盖。新农保有两个新特点:一是不同于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新农保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二是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在支付结构上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保证支付。这两个新特点既是国家惠农政策的体现,也使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为了使新农保真正实现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政府补贴应以激励缴费为导向。中央要求,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应当给予补贴。归纳起来,目前各地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补“入口”,即对于缴费的农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其个人账户进行补贴,缴费档次越高,补贴的数额就越多。二是补“出口”,即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民,不论是否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均进行等额补贴。三是既补“入口”,也补“出口”。从激励缴费的角度看,地方财政应当补“入口”,而不是补“出口”。补“出口”等于变相鼓励晚缴费、少缴费、不缴费,因为即使不缴费,到了60岁也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过,也可以采取较为人性化的补“出口”政策,即在补贴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档次高低之间建立正向联动机制,以鼓励参保和多缴费。如有的地方规定: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

  子女被捆绑参保缴费不必取消。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其子女是否应当参保缴费?有人建议取消这一规定,理由是它违背了自愿参保的原则。实际上,这样规定还是有必要的。首先,短期行为是人们容易采取的一种选择,这在养老问题上表现得较为突出。假如大家都能自觉自愿地在年轻时储备几十年后的养老之需,那么,国家就根本不需要作出这么大的努力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但事实是,绝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把未来储备养老的钱花掉了。其次,从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状况看,目前是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后10年机遇期。如果完全依靠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就很有可能错过这个机遇期。再次,强制参保与非强制参保之间没有绝对界限,绝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

  缴费年龄和年限规定可以放宽。目前,农民参保的年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16—59岁缴费,已经达到60岁的人不用缴费;二是至少缴费15年,临近60岁的人可以补缴,但至多补缴15年。对这两条应当加以完善。首先,16岁之前尤其是59岁之后也应允许缴费,因为农民没有到60岁退休的制度。其次,补缴不必局限于15年。由于农保缴费档次很灵活,除了从100元到500元的5个档次,还允许农民多缴,这就导致补缴15年的规定形同虚设。应当鼓励农民多补缴。

  养老保险费计息所参照的存款期可调高。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能否保值或尽量减少贬值,是影响农民参保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的规定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实际上,大多数农民参保后需要经过几十年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所以完全可以把计息所参照的存款期调高为3年及以上。目前3年期存款利率比1年期高1个多百分点,因此,这是减少农民养老保险金贬值的一个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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