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时间:2024-09-09 05:33:20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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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跨入新年度,医保政策有部分调整。昨天,记者采访了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了解到涉及参保人员的具体事宜。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职工医疗保险部分待遇调整

  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即提高特殊病种治疗待遇、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今年5月1日以后结算的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由原10%降低为8%。彩超、数字化摄影等20个医疗服务项目的自付比例由10%下调为5%,大病重病患者发生的伽玛刀治疗等13项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由25%下调为20%。上述涉及的33个项目,5月1日以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均按调整后的自付比例结算。

  参保人员历年个人账户资金用途扩大

  从今年5月1日起,历年个人账户资金不仅可以支付职工本人的部分费用,还可支付近亲属的部分费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参保人员在今年5月1日后发生的部分自费医疗费,主要包括: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含医用材料)中超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及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用材料费用;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煎药费;在本市区域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刮痧板、拔罐器、清凉油、仁丹、风油精所发生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无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乙肝疫苗的费用。

  历年个人账户资金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或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的疫苗,包括流感疫苗、狂犬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乙肝疫苗。疫苗费用先由使用人现金支付,再由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但每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为亲属报销疫苗费用最多不超过3人次。

  参保人员的近亲属或配偶在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员可申请将亲属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

  个人账户资金转结有新规

  今年4月30日17时至5月1日5时,我市医保实时交易结算系统停止对外服务,在此期间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可在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参保人员在今年4月30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历年账户资金,其中在去年度因跨年龄段、退休或缴费基数调整等原因造成计入资金不足的,在年度统算时按规定予以补足,并划入历年账户资金。4月30日前已透支的,透支部分按规定予以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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