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多项基本医保政策2014年起调整
从常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常州将同步调整包括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在内的多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有望惠及常州市百余万参保人员。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至23万元
记者昨从常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获悉,自明年1月1日起,常州将同步调整包括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在内的多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有望惠及常州市百余万参保人员。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由22万元提高至23万元
从明年1月1日开始,常州市将调整多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推出惠民新举措。主要包括居民医保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由290元/人提高至350元/人;降低“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一、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300元/次降低至2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0元/次降低至400元/次;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2万元/年提高至23万元/年;提高参保“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72%提高至75%;一、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82%提高至85%;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按规定购买健身卡。
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由71%提高至74%
与此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起,常州将调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办法、完善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管理办法。此项政策调整,惠及市本级约115万参保人员。
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平均将由71%提高至74%左右,涉及基金增支300多万。根据新政,到达退休(职)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对在该政策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原逐月递增至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在201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在1991年底前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3年的。
未达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可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此外,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可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为缴纳时我市公布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为4%);一次性缴费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管理,不划拨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也可以申请后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延缴费期间的参保费用缴纳、医保关系接续、医保待遇享受等方面参照同期在职人员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新政,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未参加职工医保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另据消息,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月18日发出通知,对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明确为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最低缴费年限月缴费基数为2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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