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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近年来,青岛市主要建立了两种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将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个体从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目前市内七区参保人员达到145万人;
二是在全市农村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参保人群达到430余万。但在城镇当中,部分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无业人员还没有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青岛市政府确定将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作为2007年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191号政府令印发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使我市城乡各类居民的医疗保障都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从2007年7月1日实施,参保居民从10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该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和城阳七区。即墨、胶州、胶南、莱西、平度五市,参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制订本统筹区域的居民医疗保险办法,适当的时候纳入全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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