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5月起城镇职工医保实行新政策

时间:2020-08-23 18:29:48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宁波市5月起城镇职工医保实行新政策

  从5月1日起,宁波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将有新调整。医保基金支付进一步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三级医院住院医保起付线由原先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而社区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保起付标准将保持不变。这意味着,今后去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更实惠。此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个人只需承担50元。

宁波市5月起城镇职工医保实行新政策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部分新政策开始实施

  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家庭医生制服务,市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保卡在签约家庭医生团队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办理签约登记,每年150元签约服务费中,50元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50元费用,个账历年账户有结余资金的,由历年账户支付。尚未领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待领用社保卡后,再办理家庭医生签约登记。

  家庭医生具体签约登记时间请广大参保人员向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咨询了解。

  2、医保基金支付 老人和非从业人员待遇提高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2015年5月1日起职工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2015年9月1日起居民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200元;居民医保中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不包括特殊病种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比在三级及其他医院住院提高10个百分点,经家庭医生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往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包括特殊病种住院)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新年度个人账户划入

  宁波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2015年度个人账户资金于2015年5月1日凌晨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划入12个月(即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资金。

  1、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在职职工按2015年4月本人缴费的基数预划入,45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3.7%,45周岁(含)以上划入比例为4%;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2015年4月2447元的缴费基数预划入,45周岁以下划入金额为1086元,45周岁(含)以上划入金额为1174.8元。

  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划入金额2419.2元,70周岁(含)以上划入金额为2688元。

  2、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按2015年4月2447元的缴费基数预划入,划入比例为2%(586.8元)。

  参保人员在2015年4月30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历年账户资金,其中在2014医保年度内因跨年龄段、退休或缴费基数调整等原因造成原预划入资金不足的,在年度统算时按规定予以补足,并计入历年账户资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4月30日前已透支的,透支部分按规定予以扣回。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划转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划转上一医保年度(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职工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费用(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宁波市区以及奉化、象山、宁海划转办法如下:

  1、划转条件

  截止2015年5月1日零时,市区以及奉化、象山、宁海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大于100元,且2014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总额大于100元的。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的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1%部分不属于划转范围。

  2、划转方法

  按先缴费、后划转的办法,在2015年5月1日零时,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划转条件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集中划转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包括尚未激活的金融账户)。划转额度最多不超过个人缴费金额。划转后,社保卡关联银行将以短信方式提醒参保人员。

  未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暂不划转;新年度在领取社保卡后的次月初再划转到本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3、资金使用

  划转后,社保卡金融账户已激活的参保人员可自2015年5月15日起,根据社保卡金融账户功能使用划转资金;社保卡金融账户尚未激活的参保人员应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社保卡及时到社保卡关联银行办理激活手续。

  余姚市、慈溪市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划转办法由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月起申报

  2015年5月5日起,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开始申报。

  未按期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参保人员上年实际缴费基数的.110%调整。

  企业单位可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4年1月至12月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

  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2015年度企业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3437元、下限为2688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开通网上在线申报方式,各用人单位可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实时进行网上申报。少数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自由职业者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以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在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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