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生病就医是现在广大居民朋友们都普遍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不过对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相信大家都了解得比较少,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
一、保障目标
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再投保的方式,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
二、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三、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相应的赔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段累进计算赔付。
四、分段再补偿标准
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0.7万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年内首次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后再次发生住院(或多次)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累计个人自付费用的相应赔付标准减去已赔付金额后给予赔付,即大病保险起赔额(免赔额)为0.7万元。
五、大病保险赔付流程
(1)2014年度的`大病保险赔付,医保局提供住院病人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各区县医保局将名单发给各乡镇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并收集资料,公司在后台批量处理,将赔付金额直接汇入个人账户。
客户提供资料:身份证或户口溥、银行卡(本)复印件。
(2)2015以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全市统筹范围内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属于大病保险资金赔付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与医院结算。参保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全额垫付后,凭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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