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有何规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3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60%。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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