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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机构,民办不能比公立少
从济南市社保局获悉:近日,该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协议有关管理政策,在各县市区合理布局定点医疗机构和提高民营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签订率方面做出了要求,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将保证就近看病
据了解,济南市居民医保整合前,原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确定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均为济南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同等的政策。《意见》规定,延续过去新农合的做法,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参保人数量、人员构成、医疗机构配置、医疗技术水平、基金收入等因素,自行选择与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此外,各县(市)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要主动适应人口流动性要求、特别是老年居民随子女移居越来越多的现状,应充分考虑区域分布,保证在本辖区及市内各区,参保居民能就地就近看病就医。
公立、民营定点率“一碗水端平”
各县(市)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着重考虑技术、服务、价格等因素,鼓励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民营医疗机构。市内七区(含高新区)最终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应不少于公立医疗机构;四县(市)辖区范围外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民营医疗机构数量不少于公立医疗机构。
应由医保支付的费用不得无故延迟拨付
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各县(市)区对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协议管理。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在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等方面进行竞争。对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给付,不得无故延迟拨付。
同时,社保局还将加强与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灵活采取人均次、单病种、总额控制等多种医保付费方式,实现医院端即时结算,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违规将面临七大处罚
为提高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机制,定期对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违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拒付费用、通报批评、暂停结算、限期整改、终止协议、解除协议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经调查属实,将在全市范围内终止其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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