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调整方案

时间:2020-09-03 20:37:32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6年济宁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调整方案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以下YJBYS小编DL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济宁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调整方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年济宁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调整方案

  2016年济宁市直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确保离休人员医疗需求,根据《济宁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济办发[2003]20号),现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市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院的选择

  各单位应根据离休人员的个人意愿选择定点医院。居住济宁主城区的离休人员可以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市中医院、市精神病防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直机关医院6家医院中任选一家作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院(一个年度不得变更)。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1-2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综合定点医院作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院。

  各单位将离休人员医院定点情况填写《济宁市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花名册》(电子版可登录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于6月20日前报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职工医疗保险科,并将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nylbx0537@163.com)。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院的,由单位携带《离休人员医疗证》和《离休人员门诊病历》,于6月20日前到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职工医疗保险科办理变更手续。

  二、统筹资金的'缴纳

  2016年度离休人员医疗费筹资标准为每人35775元,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筹集,于6月20前缴纳至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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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2015年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

  单独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的通知

  九人社字〔2015〕56号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健康需求,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九府厅抄字〔2015〕105号)要求,现将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1、筹资标准自2015年起从每人每年2.1万元调至每人每年3.6万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2、市财政预算追加2015年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费390.6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276万元,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114.6万元;

  3、中央、省属、市属企业2015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按新的筹资标准筹集。

  4、市直建老人员医药费筹资标准参照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筹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请市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通知要求,做好与财政部门调标协调工作,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征缴工作,并及时调整与定点医疗机构统筹结算标准,确保调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山)参照通知标准执行。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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