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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临沂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就是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6山东临沂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欢迎阅读!
“我们退休了,还要缴纳医保费吗?要缴纳按什么标准?”最近一段时间,已经退休的王女士一直被医保费缴纳问题困扰着,用她的话说“享受医保原本是件好事,但现在却很闹心。”
2013年,王女士从所在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第二食品公司退休,由于没达到缴费年限,退休后她一直按要求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单位承担一部分,我们个人承担一部分,算下来,我每年需要缴纳300元的医疗保险费。”王女士说,个人每年缴纳300元的医保费他们觉得挺合理,然而,自2016年1 月起,接到单位通知,以后个人每年要承担1200元的医保费。
为什么个人缴费标准提高了?“单位给我们的答复是现在经营有困难,需要个人多承担一部分。”王女士表示很难理解,“我们单位退休在家的这么多人,有的年龄很大了卧床不起,突然多交这么多钱,单位经营困难需要我们多缴纳这么多我们很难接受。”说起来,王女士仍是很气愤,现在,王女士及几位退休职工已停止缴纳这部分费用。
6日,记者联系到了王女士的退休单位兰山区第二食品公司,一位刘姓经理表示,“以前单位为个人缴纳2100元/年的医保费,个人承担300元/年;但现在企业经营困难,自2016年后单位个人各承担一半。”
退休后该不该缴纳医保费?怎么缴纳?对此,兰山区社保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需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缴纳年满30年,女性为25年。
“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医疗保险缴费率为工资的8%,其中单位为6%、个人为2%。”该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王女士反映的这种情况,社保部门不负责缴费资金来源问题,但应根据相关文件、法律条文来履行义务。
随后,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员工达到法定享受保险待遇,已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没有法律依据。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条规定的核心精神是:“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条规定的富有弹性的前置条件是:“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要依法解决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绝非易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议全国人大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维护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二、建议国务院责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尽快制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20年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建议国务院责成福建省政府撤销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关于下岗退休职工除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以外还要“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规定,纠正其错误做法,还下岗退休职工以公道。
我们下岗国有企业职工在岗时为国家作贡献,下岗时为改革作奉献,现在怎能叫我们退休后再作牺牲?!希望国家尽快把我们下岗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幸福指数”从理想变为现实!
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管理办公室。在机构成立前,暂由社会保险公司代行其职责;各乡、镇、场相应设立以党委和政府、医疗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医疗费管理,服务、监督、审批、协调工作,保障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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