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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近日,綦江区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出台,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近日,笔者从重庆市綦江区人社局获悉,2017年度该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确定,一档140元/人·年、二档350元/人·年,该区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据悉,今年的缴费标准经重庆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公布。其中,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
按规定,户籍在重庆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校中小学生及户籍已转的在渝高校大学生均可参保。参保者在今年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渝高校大学生则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至次年8月31日。
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区户籍,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及户籍在重庆市外但取得本区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二、参保缴费时间及缴费标准
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在户口所在地参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2014年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 60元/人·年;二档: 150元/人·年。
错过参保期的居民,可在全款缴纳参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后参加当年的居民医保,同时设置三个月待遇支付等待期。
三、参保居民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 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确定,2014年为60元/人·年,报销比例100%。门诊基金当年未用完的,且次年续保的,可自动结转下年使用。未连续参保缴费,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未使用的门诊基金调整为统筹基金。
(二)特殊疾病门诊:需先按规定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
1. 重大疾病:(1)范围: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地中海贫血(中、重型);白血病。
(2)报销比例: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
2. 慢性病:(1)范围: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
(2)报销比例: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三)住院
机构级别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报销
比例
(%) |
一
档 |
成年人 |
80 |
60 |
40 |
未成年人 |
85 |
65 |
45 |
||
二
档 |
成年人 |
85 |
65 |
45 |
|
未成年人 |
90 |
70 |
50 |
||
起付线 |
100 |
300 |
800 |
||
最高报销金额:普通居民一档8万元/人·年,二档12万元/人·年。 |
(四)产前检查定额补助1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400元。
四、参保居民就医报销办法
(一)重庆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个人社保卡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就医,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报账。
(二)重庆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需先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急诊急救的,需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区医保中心登记申报。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报账。
(三)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1.参保人员在市外长期居住,可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从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电话申报登记备案。
2.市内三级医院转往市外的,由其诊治的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本市已经具有成熟医疗技术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手术或诊疗项目,以及目前尚无特效手段可医治的疾病一律不得转往市外治疗。
上述两类人员出院后,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 费用总清单、诊断证明、外伤证明、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级别证明回户籍所在地街镇卫生院进行审核报销。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的3月底。
(四)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诊未及时申报登记,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政策报销比例下降5%。 申报登记电话:48618501。
(五)新生儿医保待遇: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出生后90日内持户口簿全额缴纳当年筹资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报销资料还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六、咨询机构:区医保中心(电话:48618501)、各镇街社保所(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
监督举报电话:48628512
注: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市级统筹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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