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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新规定
河北省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新规定已经公布,具体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人社发[2011]76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结合省直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省直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二章 经办流程
第三条省直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范围内其他统筹地就业,并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代办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代理机构)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省医保中心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三)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四)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原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银行账户,由原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支付给本人。
(六)终止参保人员在省直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四条参保人员从我省范围内其他统筹地流动到省直参保单位就业,并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省医保中心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对符合省直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一)根据参保凭证、《申请表》、《信息表》等相关材料,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核对参保凭证列具的信息和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省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三)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四)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
(五)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由本人留存)。
第五条省直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在外省市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省医保中心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三)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四)填写《信息表》,并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障编码。
(六)终止参保人员在省直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外省市流动到省直参保单位就业,并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参保人员流动到省直参保单位就业后,由其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窗口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省医保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三)省医保中心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省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四)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五)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
(六)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由本人留存)。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程由省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程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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