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城乡居民医保最新政策
据了解,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海安县对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进行整合,重新制定并出台了《海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安城乡居民医保最新政策
新《办法》为谁保障?
提到新《办法》的保障对象,小编不得不着重说一下,新《办法》就是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轨,所以之前参保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以后都需参保城乡居民医保。除了他们,新《办法》还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未就业城乡居民;
(二)儿童、中小学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且未满18周岁的居民、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三)在我县就学的全日制大学生。
收费标准如何?
相信很多人都很关心缴费问题,这里小编可要着重解释一下,缴费标准分为两类:
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被征地农民(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民政优抚对象、建国前老党员、七十年代下放人员和教育系统民办保养人员按一档缴费;在校学生、其他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以上未就业的城乡居民、取得我县居住证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非本县户籍人员按二档缴费。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结算,每年5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乡居民下个结算年度的缴费和登记期。小编了解到,今年的二档缴费标准为190元,其中含10元大病医疗保险,农村朋友们目前已可缴费参保。一档的缴费标准仍在确定中。
医疗保险待遇又有怎样的变化?
接下来就是重点了,缴费之后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农民朋友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在哪里呢?下面就由小编来详细介绍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由门诊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等组成。
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结付:
(一)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在定点镇村基层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按50%报销,全年最高封顶200元。门诊报销按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不同等级每次分别限报20元、25元。使用中医药服务的报销比例提高10%。
(二)特殊病门诊
参保居民的特殊病门诊专项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病种、限额和比例支付,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畴。患有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应当事先到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可报金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按下列办法结付:
(一)起付标准按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档设置: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减半,但不低于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费用由个人自付。
(二)报销比例:
1、一档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加计算:0元至2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成年人支付比例为80%、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为75%;2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成年人支付比例为85%、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为8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成年人支付比例为90%、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为85%。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下降两个百分点、五个百分点。
2、二档参保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照一档成年人报销标准的75%报支,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下降十个百分点、二十个百分点。
(三)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参保年度累加计算,下一年度医疗费用重新计算。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
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我县大病保险规定的费用,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起付线以上(不含)、0至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
参保居民转县外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县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的80%报销,在非定点的二级以上医院(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的70%照顾报支;在外地未取得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住院资格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支。除按规定办理长期居外手续外的我县参保居民,在县外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海安城乡居民医保最新政策】相关文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最新解读12-19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流程03-16
2016贵州城乡居民医保补助08-02
重大疾病医保新政策12-19
医保异地报销新政策12-19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的保障政策08-18
沈阳医保二次报销政策09-30
2016年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政策09-06
最新鼻炎中医保健法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