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城市试点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时间:2022-06-22 04:52:19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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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市试点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中提出的“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河北省邯郸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南省郑州市等12个城市居民和职工的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将合并实施。

  未来,我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将合并实施。我国拟在12个城市先行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其中河南郑州为拟试点城市之一。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拟开展试点的12 城市分别为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区域,试点期限为两年。

  【析因】合并后可以降低运用成本,提升社保基金互济能力

  为何要开展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试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作相关说明时表示,2016年10月,国务院已原则同意《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拟在河北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尹蔚民说,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是推进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改革尝试。

  【内容】合并后,生育保险基金或将不再单独建账、核算

  此外,尹蔚民还补充说道,生育保险是专门针对职工建立的,“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指的就是“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此次,授权主要是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社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外,第六十六条规定,社会包下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暂时调整实施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据了解,试点方案由国务院做出安排,实施期限为两年。国务院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就调整实施的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拓展阅读:

  今天上午,受国务院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草案规定,邯郸、郑州等12地作为试点,暂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尹蔚民表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是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改革尝试。

  草案规定,为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疗保险合并实施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此外草案还提到,试点方案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实施期限为二年。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加强对试点工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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