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时间:2024-10-11 19:10:10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合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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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降低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政策解读:乙类药品是相对于甲类药品价格较高一点的药品。参保人员在住院使用乙类药品时,要先付一定的自付比例,一般为10%~30%左右。此次统一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之后,实际上降低了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换句话说,也就是降低了参保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

  前后对比:城镇居民乙类药品的平均自付比例为20%,按照职工医保自付比例统一设定后,乙类药品平均自付比例下降至14%。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的住院报销比例将会平均提高6%。此次调整后,合肥市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的报销差距将进一步缩小。

  门诊单次报销比例涨30%

  政策解读: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可享受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即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医疗费用时,可以按80%的比例报销,单次报销的上限为6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普通门诊用药范围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此次调整后,普通门诊的单次报销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至80%,提高了30%,单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元提高到6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6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参保居民年度限额再增加80元,由240元提高到320元。

  门诊特殊病可报销90%

  政策解读:门诊特殊病是指符合规定的大病、慢性病,在门诊治疗也可以享受限额下的一定比例报销的病种。由于医保主要享受的是住院费用报销,但是一些大病和慢病,不一定需要住院治疗,只需在门诊规范用药治疗。目前,合肥市居民医保的门诊特殊病有27种。此次政策调整后,报销比例调整至90%。特殊病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也将按新调整的自付比例执行。

  前后对比:门诊特殊病的报销比例由原先的60%~80%不等,统一提高至90%,同时,将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摊至每一个结算月份,由按年度起付调整为按月起付。享受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一个结算月份的门诊费用超过月起付标准后,即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报销待遇。

  调整新生儿医保享受范围

  政策解读: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即出生3个月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出生3个月后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

  前后对比:原新生儿参保政策规定,新生儿出生后自缴费之日起,可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同等待遇,或新生儿患有16种先天性疾病的,可放宽到3个月内参保,先天性疾病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报销。

  此项政策调整落实了医疗保险的应保尽保,最大程度地让新生宝宝享受到医疗保障。

  延伸阅读:合肥医保报销攻略

  合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

  普通居民:7月1日至9月20日,120元/人,携带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居委或村委会办理。

  在校学生:8月25日至9月20日,30元/人,在所就读的学校办理。

  合肥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自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后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

  对于本市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办理户口的新生儿、外国专家随行子女等特殊群体可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地址: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楼

  合肥参保人员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待遇:

  ①住院报销待遇;

  ②特殊病门诊待遇;

  ③普通门诊待遇;

  ④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⑤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住院报销待遇

  一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2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90%;

  二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

  三级医院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

  异地(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

  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特殊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其他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不享受此待遇)。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 元,其中:男满60 周岁和女满55 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顺产(含助娩产)补助6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

  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参保居民中持有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在我市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装配下肢假肢、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每5年对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补助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2400元。(咨询电话:6353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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