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保政策解读
杭州的医保政策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24万元。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2%,退休后8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6%,退休后9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3%。
4万元以上至2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90%,退休后9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92%,退休后96%。
4.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1000元;企业和参照企业的退休人员为300元;其他退休人员为700元。
2.参保人员退休当年的门诊起付标准按医保退休待遇审核前后的实际月份分别换算确定。当年度个人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已超过应支付部分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的历年资金。
3.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76%,退休后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0%,退休后85%;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为18万元;大学生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限额。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按以下规定支付:
(1)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80%。
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助。
(2)大学生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80%。
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其中,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和二档的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其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60%。
延伸阅读:杭州医保新变化
一、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实行家庭共济
参加本市各统筹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以共济给参加本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障,且医疗保障待遇正常的近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
参 保人员可由本人通过自助服务的方式将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划转给近亲属中的一人或多人,具体划入金额由参保人员本人自行决定。自助服务模式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 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和管理服务要求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未建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家庭共济需要设立个人账户。
共济后的个人账户资金,所有权同步转移,其使用、结转、继承等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的使用范围
在现有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具体为账户所有人本人发生的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药机构内发生的自费、自理和自负医疗费;
(二)在本统筹地发生的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具体品种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商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
(三)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
(四)在本统筹地购买的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范围内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
三、其它
(一)近亲属关系采用个人确认制,其真实性由参保人员个人负责。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资金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三)纳入个人账户历年资金支付范围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以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为准。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凭相关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原始发票,至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四)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可根据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工作推进要求适时开展,桐庐、淳安、建德、临安四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医保政策解读】相关文章:
杭州注册公司地址登记政策解读08-22
杭州创业落户政策08-19
重大疾病医保新政策12-19
医保异地报销新政策12-19
美国新签证政策解读10-16
青岛创业贷款政策解读09-14
创业新政策解读08-24
就业创业政策新解读08-19
创业政策最新解读08-06
上海创业扶持政策解读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