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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哈尔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哈尔滨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待遇期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后参保缴费的,将设置90天的待遇等待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最新哈尔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哈尔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
①三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
②二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
③一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
①三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②二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③一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
①三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
②二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③一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延伸阅读:明年起哈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日前,哈尔滨下发《哈尔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统一医保政策。
整合政策体系实现6个统一
统一覆盖范围。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 (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统一筹资政策。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自2017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市)按6:4比例分担。对市负担的40%部分,确定统一的市区分担比例。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10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
统一保障待遇。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完善门诊统筹,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妥善做好与整合前特殊保障政策的过渡与衔接。
统一医保目录。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统一城乡居民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办法,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定点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
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各级政府要对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账目进行清查审计,存在欠费的要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今年7月试运行
根据职能任务调整,整合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按省的统一要求,7月启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正式运行。
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
注: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哈尔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缴费的18万元,二档缴费的16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三)部分自付项目标准
参保居民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按照规定比例自付,标准为: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乙类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25%或35%。
(四)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40元、480元、72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100元。一个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其后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2.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5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5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7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90%。参保居民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
(2)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3)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4)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
(5)困难人员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3.参保居民发生的急诊和转诊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因病情需要,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域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经参保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内转诊;长住异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已申请办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大学生因放寒暑假、实习等原因在异地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2)在异地(不含境外)急诊一次性住院,以及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并办理转诊手续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4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3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的支付比例为60%。
(3)因其他情形异地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30%,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2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的支付比例为40%。
(五)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儿童医院、结核病防治所、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200元;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4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60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300元。
2.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200元。
3.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由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年实际就诊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于次年初一次性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不再另行支付一般诊疗费。
4.参保居民每年可以选择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可同时选择一所定点结核病防治所作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5.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直至清零。
(六)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门诊保障制度,大学生和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000元。
(七)生育医疗待遇
对参保居民中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支付标准为:一档缴费的自然分娩900元、剖宫产1300元;二档缴费的自然分娩700元、剖宫产1100元。对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支付。对参保居民配偶已经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保障制度,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准入、定点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九)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准入、定点管理、设立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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