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办理条件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
2016年度北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7086元。
在职员工
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
不缴费
注意事项
1.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比例
在职员工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
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
不缴费
注意事项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缴费方式
职工
由单位代缴(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缴费年限
男职工 25年
女职工 20年
办事说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延伸阅读:北京大病医保新政策
1、“大病医保”二次报销
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②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大病医保来支付。
③举个例子,2014年度北京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20226元,在起付线以内,可以享受50%—75%的报销比例,超过起付线,除了享受新农合报销外,还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50%—60%的报销比例。
2、大病医疗报销标准
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
3、大病医保资金保障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2015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4、大病医保参保条件
①学生儿童
②城镇老年人
③无业居民
④残疾人
此外,有工作的、有正式职业的则不属于这个范围。
5、北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③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④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③、④、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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