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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保新政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4月1日开始,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市本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城镇职工参保者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额由3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据了解,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7万元调整到10万元。市本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3万元调整到50万元。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可报销60万元。
目前,城镇职工参保者首次住院门槛费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门槛费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取消门槛费。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3%。
此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血液透析的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次不超过380元提高到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
城乡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
苯丙酮尿症的患儿放宽报销年龄和报销限额,取消血友病患者门诊重症的门槛费并提高报销比例,重性精神病列入门诊重症病种范围。
4月1日开始,我市对城乡居民部分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
以前,0至6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经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儿,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苯丙酮尿症必需的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国产)及血苯丙氨酸检测和体检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4万元,基本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7.5万元。调整后,报销年龄范围由0至6岁调整为0至14岁,基本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不超过19万元。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认定为门诊重症的血友病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血友病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另外,将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病种范围,参保患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重性精神病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延伸阅读:沧州市直城镇职工医保20个慢性病种可在门诊就医报销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市直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申报(包括复查)认定工作即将开始。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前往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单位申报时间为3月22日至3月28日。
这次符合申报的病种共20个,包括陈旧性心肌梗塞、冠心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性肾病、脑梗塞、脑溢血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冠心病、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合并白内障、糖尿病合并肢体感染溃烂、肺心病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关节畸形伴功能障碍、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机能亢进。
申报分为新申报人员和复查人员。新申报人员是首次申报慢性病或增加新病种的参保职工,复查人员为2013年认定为慢性病以及2013年参加慢性病复查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且现仍在职的参保职工。符合条件者可到所在单位填写申请表或复查表,并按规定提供其他所需材料。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申报(包括复查)的参保人员,须参加人社局医保科组织的体检,并经专家委员会鉴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在职职工按70%比例报销,退休人员报销73%。单个病种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0元,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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