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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超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延伸阅读:2017上海职工医保年度个人帐户计入增加
今年4月1日,上海市医保进入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按照国家医改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2017医保年度上海市职工医保有关待遇标准作部分调整,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2017医保年度,上海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水平适当提高。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与2016医保年度相比,所有参保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具体标准见下表。
参保对象 |
原标准 |
新标准 |
增加额 |
|
在职职工 |
34岁以下 |
140 |
175 |
35 |
35-44岁 |
280 |
350 |
70 |
|
45岁至退休 |
420 |
525 |
105 |
|
退休人员 |
74岁以下 |
1120 |
1400 |
280 |
75岁以上 |
1260 |
1575 |
315 |
自4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可报销80%。
此外,为不增加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2017医保年度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6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有关医保年度转换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标准,可以登陆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查询或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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