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四川凉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具体如何?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2003年与2007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制度运行持续平稳,对于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两项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投入、待遇不够等问题。
中国医保体系一直都面临着一种压力,即要求把“碎片化”的医保制度整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达到规范医保体系机制,完善各项保障制度的目标。
2016年9月,凉山州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强有力地推进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以期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将更有利于农民工获得适当的医疗保障,必将使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向完全意义上的全覆盖(Universal Coverage)医疗保险迈进一大步。
凉山州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原由不同部门管理,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由凉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整合主要分四个步骤进行:
2016年10月底前,由州审计局专门组织力量,对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州政府。
2016年11月30日前全州完成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信息数据等划转、调整、移交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参保数据整合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适应性改造工作。
2016年12月底前,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卫计委、州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全州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州政府批准后拟于2017年1月底前正式实施。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统一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和就医管理,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通过统一定点管理、整合医保基金、整合经办资源、提高统筹层次等措施,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同时,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
通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将进一步促进我州居民医保事业的发展。一是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统一,有效降低了公共管理成本,解决了重复参保、重复财政补贴、重复建设信息系统等问题,并避免了政出多门、政策不平衡的矛盾。二是打破了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城乡居民享受相应医疗待遇,执行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进一步增强了基本医保制度的公平性。三是制度整合后,实行州级统筹,在全州范围内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上即时结算,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四是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基金规模增大,保障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利于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凉山州《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出台
为进一步完善凉山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凉山州新近制定出台了《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该保险由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由商业保险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承办。
记者从州卫生计生委新农合管理中心、州医保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到,凡是凉山州新农合参合人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均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其保障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首先向参合(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责任起始日期为2015年1月1日零时,即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入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含特殊门诊)的城乡居民参合(保)人员可享受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责任终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在2015年12月31日24时后出院的参合(保)人员享受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据悉,大病保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基础上,对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参合(保)人员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关理赔标准补偿,即参合(保)人在参合年度内单次或累计门诊费用、住院合规费用,减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偿金额,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其中,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凉山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凉山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发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病种共同核定了价格标准或实行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的医疗费用。对部分常见多发性重特大疾病,经省卫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核的临床治疗必须的医疗费用等等。
州卫生计生委新农合管理中心、州医保局等相关部门提醒广大城乡居民注意理赔时间和流程。从今年4月1日起办理大病保险理赔。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达到理赔标准的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参合(保)人员在就诊的医院出院便与新农合补偿、城镇居民医保同时办理大病保险理赔。
对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大病保险理赔标准的以及暂时不能做到即时结算的以及州外异地结算情况的,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的各县市服务网点接受参合(保)人员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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