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工大病医保政策

时间:2023-04-06 06:58:24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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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工大病医保政策

  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修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推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等工作。

山东职工大病医保政策

  会议认为,我省从2012年开始探索实施居住证制度,在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我省居住证制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更快更好地融入城市,需要对2012年出台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会议指出,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利于完善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的原则,不断完善筹资方式、补偿标准、保障范围、经办管理服务等政策,逐步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紧密衔接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筹资标准,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单独确定特药补偿政策,不断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会议强调,推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有效利用闲置医疗、护理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职工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护理机构为依托,通过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全面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患者家庭负担,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

  延伸阅读:山东省政府就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出意见

  为减轻职工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避免职工家庭因病致贫,近日,省政府就建立我省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出意见: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建立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筹集,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该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职工大病保险医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足的市,也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途径筹集。每年职工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根据各市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

  补偿标准上,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依据,确定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该业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市从省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中具体选定职工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并签订承办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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