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异地医保是便民利民的好政策,那么异地医保应该如何报销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城镇医保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
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7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350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2009年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1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大病医保怎么报销?
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以上便是大病医保报销比例的介绍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假如生病者是民政救助对象,还可以领取民政部的部分报销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叠加的制度模式。
异地医保怎么报销?
一、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二、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医保异地报销流程:
1、费用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相关报销材料;受理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由初审人员进行费用审核、录入、结算并打印《省级单位医疗费用报销单》;不全的及时告知需补全的材料。
2、复审人员进行费用复审,打印《省级单位职工外诊、急诊结算凭证》后转入财务支付。
延伸阅读: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
一、符合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1、单位批准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就医者。
2、参保人员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因病需要就医者。
3、退休参保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4、退休参保人员短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异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5、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省外医院住院就医者。
6、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需在门诊就医者
①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
②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
③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旅游1个月以上的。
二、异地就医的政策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支付必须符合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有关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床位标准等政策和规定。
三、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就医
1、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需要选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住院和门诊就医的医院并报送单位和省医保中心,经审核同意后,可纳入异地就医信息库管理。
2、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住当地医院的起付线标准,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3、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时,转入院按第二次住院办理。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就医
1、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因急、危重病住院的,应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省外医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省内医院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2、在国内进修、学习、考察、讲学、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按照“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对待。
五、退休参保人员异地居住的就医
1、退休参保人员长期(一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时,应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经审核同意后,其异地就医按照“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对待。
2、退休参保人员短期(一年以内)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等异地因病需要就医的,按照“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参保人员”对待。
六、转省外医院
1、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或省人民医院出具《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院医务处同意盖章,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出省治疗。未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的出省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参保人员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如未按申报的治疗项目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转省外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
七、门诊特殊疾病的异地就医
1、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者,在异地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1)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
(2)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
(3)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旅游1个月以上的;
2、属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病员须要求医生在《四川省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记录本》中记录病情,治疗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以及治疗、检查明细项目。并出具正规的双处方和收据。一次就医处方上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
八、医疗费用结算
1、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住院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应将出院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住院费用各项目清单、复式处方、检查单等凭证交所在单位初审后,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凭证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2、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初审,并由单位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核减其个人帐户,并将费用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3、退休公务员、年满60岁以上医疗照顾对象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将支付凭证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4、门诊特殊疾病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并将支付凭证(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收据、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记录本的附页)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将支付凭证和单位证明报送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本人。
5、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当年内结算,不得在下一年度结算(不包括跨年度住院未出院者)。因各种原因需跨年度结算的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次年的 2月 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6、省医保中心在接到参保单位申请结算异地就医费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拨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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